
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,應承擔何種賠償責任?
日期🧑🏻💻👲🏿:2019-12-31 作者: 來源:就業工作處 瀏覽量:4347
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🧑🏻⚖️,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,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。但是,如果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的責任,故意拖延或不簽訂勞動合同✊🏼,在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求償🧑🦰🏎。
(1)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,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,並家付應得工資收入25%的賠償費用💣;
(2)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🧑🏻🏫,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費用
招生熱線🖕🏼:0738-8610888 8610999
辦公電話🤽🏽♀️:0738-8656829 傳真: 0738-8656829
万泰地址:湖南省婁底市經濟開發區